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及办公地点,但可以不设服务监督电话。
错误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h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对待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证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不断改进服务。
利用计程计价设备作弊收取车费是出租汽车服务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