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2岁的女儿在农村小学上五年级,林某认为女孩迟早要嫁人,读再多的书也没用,还不如早点让她去赚钱。于是,在暑假时将女儿送到镇上一个个体户处打工。新学期开始,学校领导、老师和村干部多次登门家访,林某拒送女儿返校学习。
(1)列出案例中的违法主体,并指出违反了什么法?(4分)
(2)违法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案例中的违法主体是林某和个体户经营者。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林某作为监护人,拒绝送女儿返校学习,侵犯了女儿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体户招用林某12岁的女儿,是违法行为。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林某应该受到镇政府的批评教育,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自己的行为,将女儿送回学校上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个体经营户非法招用林某12岁的女儿,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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