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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请判断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中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

  • A.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 B.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 C.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 D.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A选项中对甲的改判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B选项加重了数罪中某罪的刑罚;C选项改变罪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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