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
-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
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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