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暖暖有限责任公司","暖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火火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火火公司"将"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冰冰公司"不能证明"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关于法院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暖暖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
- B."暖暖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
- C.在此案中,"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暖暖公司"负担的债务,"冰冰公司"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①《民法典》第83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暖暖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火火公司"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对"火火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正确。
②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导致被否认之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的后果。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③法人人格否认采用"一案一否定",此案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的,对后案无既判力。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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