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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题。(2016年)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 A项,程某参与招投标活动,却没有参与和其他人的“串通”,所以不成立串通投标罪。故A项正确。

B项,串通投标罪的第二种行为方式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甲是招标人A公司的领导,虽然其与三家作为投标人的公司事先有约定,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B项错误。

C项,行贿罪的起刑点为3万元,程某送给甲的赝品只有5000元,不成立行贿罪。故C项错误。

D项,甲以为是价值20万的真品而收受的,甲有受贿罪的故意,成立受贿罪,但是客观价值不足3万元的,只能成立受贿罪未遂。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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