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 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故A项错误。
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这样处理既符合刑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保护了儿童的合法受监护的权益。故D项正确。
[注意]单位犯罪的根基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首先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只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所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没有特别地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则按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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