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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

  •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

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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