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

(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

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

(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

(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63条第1款的规定。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单选题

我国当前教育最薄弱的环节是(  )

  • A.普通教育
  • B.职业教育
  • C.高等教育
  • D.学前教育
查看答案
单选题

运用奖励和惩罚,是德育工作的(  )

  • A.比较法
  • B.榜样法
  • C.评价法
  • D.自我教育法
查看答案
单选题

晏阳初三大教育方式中,学校式教育不包括(  )

  • A.初级平民学校
  • B.高级平民学校
  • C.中级平民学校
  • D.生计巡回学校
查看答案
单选题

首先从理论上对班级授课制进行了论证的是(  )

  • A.夸美纽斯
  • B.斯宾塞
  • C.赫尔巴特
  • D.凯洛夫
查看答案
单选题

学校的出现意味着人类(  )

  • A.文字的产生
  • B.阶级的出现
  • C.生产力的发展
  • D.正规教育制度的产生
查看答案

相关题库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