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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的笔记本电脑需要修理,乙手里有500元的假币正愁没有地方使用,两人一合计,就将车开到较偏僻的电脑维修处修理。电脑维修处当时就只有丙在场,笔记本电脑维修好后,丙告知需要支付550元的修理费(含所换配件)。按照预谋甲将500元假币和50元真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丙,趁丙正在清点的时候,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钱是假的”,但是甲迅即脚重踩油门驶出,丙抓住车后雨刮器不放,跟着汽车追跑。乙对甲说“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 A.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 B.乙是犯罪中止
  • C.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 D.乙不应当负责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此款规定,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因而不成立共犯。对于致丙重伤的行为,只有甲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乙不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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