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 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B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业务,B公司表示自己手上有一批稀缺原材料,并愿意向乙公司提供,乙公司遂以该票据支付原材料价款。次月,乙公司发现收到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法投入生产,此时B公司已将票据捐赠给丙希望小学。
丙希望小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装修学校的费用,并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以及“若丁公司装修不符合规定,则背书无效”字样。事后,丁公司为了支付房租,将票据转让给戊公司。
票据到期后,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丙希望小学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认为戊公司未获得票据权利,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丁公司追索,丁公司付款后,向乙公司行使再追索权,乙公司以B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承兑人的A银行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戊公司向丙希望小学追索,丙希望小学是否有权拒绝付款?请说明理由。
(3)乙公司以B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丙希望小学记载的“若丁公司装修不符合规定,则背书无效”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不成立。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他人,该背书行为无效,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丙希望小学并不是出票人,其身份是背书人,其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并不导致其后手的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A银行应当付款。
(2)丙希望小学有权拒绝付款。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3)不符合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丙希望小学记载的条件无效。因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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