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付购货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丁公司收到票据查验票据形式要件无误后,将所购天然钻石交付给丙公司,后丙公司逃匿。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丙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当丁公司持票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乙公司)在指定期间查看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3)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案中,丙公司属于欺诈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4)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①丙公司因欺诈取得票据,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从形式上看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实质无权而形式有权);②丁公司对丙公司诈骗一事并不知情、付出相当对价(天然钻石)、且票据上不存在影响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丁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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