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6年8月设立,位于A市城区,主营建材制造,2017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度利润总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元
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在资料准备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如下信息资料,请分别回答有关问题(涉及金额的,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一:
甲公司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畴,可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已知2019年度该部分收入总计29055210.61元,即征即退增值税1016932.37元,已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
资料二:
2019年末甲公司对一批存货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对一台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如下:
已知该批存货和设备均尚未处置,亦未进行损失核销的会计处理。
资料三:
2019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自有房产(2017年购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19年12月1日,租金120000元(含税)于2019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资料四:
2019年12月向某基金会捐赠600000元用于资助养老机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附有基金会开具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资料五:
甲公司2019年度内各季初、季末从业人数未发生变化,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67人,接受劳务派遣的人数为58人。另外各季初、季末甲公司资产总额金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万元)。
要求:
(1)根据资料一,请问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资料二,请问对该事项,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可从以下几个层次回答:是否需要调整?如果需要,则应该调增还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多少?其他类似问题同)
(3)根据资料三,请问甲公司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是什么?
(4)根据资料四,已知该基金会在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之内。假设甲公司2019年度会计核算准确且仅有此一项捐赠,则2019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是多少?
已知甲公司2018年度有超过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而结转的待扣除金额200000元,2019年度甲公司公益性捐赠项目扣除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是多少?请列出算式和计算结果。
(5)根据资料五,请问甲公司资产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题干未明确说明该即征即退收入符合作为财政性资金的相关条件,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应照章纳税。
(2)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620.37元。
(3)①增值税处理正确。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的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收到的不含税租金金额×适用税率9%=120000÷(1+9%)×9%=9908.26(元)。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无须调整。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19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000÷(1+9%)÷12=9174.31(元)。
(4)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税前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可在未来3个年度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存在符合规定的未扣除捐赠支出的,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的,再扣除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6072649.67×12%=728717.96(元);2018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200000元,可以在2019年税前扣除,纳税调减200000元;2019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额度=2019年度扣除限额-以前年度扣除金额=728717.96-200000=528717.96(元),小于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所以2019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528717.96元,需纳税调增=600000-528717.96=71282.04(元);
当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纳税调减=200000-71282.04=128717.96(元),应结转下一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71282.04元。
(5)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人数。并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即从业人数=267+58=325(人),大于300人。资产总额=(5020+5005+4985+4994)÷4=5001(万元),大于5000万元。因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6)①不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②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0000-180000=1980000(元)。
(8)甲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资源综合利润减计10%部分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纳税调减金额=6072649.67-29055210.61×10%+175620.37-128717.96-294136.45-1980000=93989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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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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