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下列何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
- A.受害者
- B.第三人
- C.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
- D.受害者和第三人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 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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