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自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08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09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0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涉及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及其法律后果。《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亚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甲公司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A选项正确。因亚新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亚新公司存在恶意,因此若甲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以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B选项正确。《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乙的子公司公司与亚新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宣告无效对其没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D选项中的法院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迅达尚未履行,法院也未执行完毕。而宣告无效后,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迅达不必再对亚新公司进行赔偿,D选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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