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3 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A 牌卷烟 80 箱,取得销售额 256 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A 牌卷烟 350 箱,销售额 1330 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 50%的货款,实际收到 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 120 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 20
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 5 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 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 58 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 90 箱A 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 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 56%加每箱 150 元,烟丝消费税税率 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4.5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120+20+5)÷(1-30%)×30%=62.14(万元)
(4)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烟丝 20%销售部分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20+20+5)÷
(1-30%)×20%=41.43(万元),小于收回后销售价格 58 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8×30%-62.14×20%=4.97(万元)
(5)256÷80=3.2(万元) 1330÷350=3.8(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8×90×56%+90×150÷10000=192.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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