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 B.Y省B县法院
- C.Y省C县法院
- D.W省D县法院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追索赡养费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因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义务是共同的。在本题中,尽管王某只告了王乙,法院也要追加王甲、王丙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本题案件中的被告实为王甲、王乙、王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知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本题这一特殊案件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除了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A、B、C、D四项全选。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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