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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19年3月被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在破产受理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合同购买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已经将货物发运。2018年11月甲公司清偿了丙公司一笔货款500万。针对这两合同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合法的?

  • A.如果乙公司的货尚在运输途中,且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该批货物
  • B.如果乙公司未主张取回货物,待货物运抵甲公司后,乙公司就其价款有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 C.如果甲公司清偿的丙公司货款已经到期,则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 D.如果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款由甲公司的一栋价值800万的办公楼作为抵押,则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甲公司购买的乙公司的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且甲公司未付货款时,甲公司被受理破产,此时该货物的所有权被保留给卖方乙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故管理人无权在未付款时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A项错误。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取回权,货物运抵甲公司后,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乙公司的货款得以申报破产债权,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如果丙的货款已经到期,但甲公司对其清偿当时甲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且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也是可以撤销的,C项完全未考虑此情形,错误。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甲公司用自有的办公楼为丙公司的货款设定了抵押,丙公司的债权有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丙公司是全额的优先受偿权人,所以在担保债权范围内的财产,不会成为供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财产,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也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D项符合此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例外情形,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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