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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死后留有遗产若干,生前未立遗嘱。老李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李承乾英年早逝,留有一子。二儿子李承道为高收入人群,却拒不赡养李某。在李某丧事期间,小儿子李承一意外去世,留有一女。且老李生前与其妹妹住在一起,其妹妹对其尽到主要的照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老李的妹妹可继承老李的遗产
  • B.李承乾之子可代位继承老李的遗产
  • C.李承道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 D.李承一之女可转继承老李的遗产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老李的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于本案老李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老李的妹妹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据此,李承乾先于老李死亡,老李死亡时,李承乾之子可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老李的遗产。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据此,老李死亡后,分割遗产前,李承一死亡,李承一作为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作为李承一的遗产,由李承一的继承人(包括李承一之女)继承。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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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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