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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若检察院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法院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 B.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C.由于被告人对定罪量刑问题无异议,法庭在宣布辩论终结后,直接进行宣判
  • D.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翻供,不承认犯罪,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35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只需法院和被告方同意,无须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只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故A项表述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案中王某因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最低为10年,因此本案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C项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C项表述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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