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7岁)和李某(23岁)共同故意杀害赵某,被提起公诉,赵某的妻子刘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甲省乙市中级法院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王某无期徒刑,下列对该案第二审程序的表述,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王某的父亲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 B.甲省检察院办理该案时,应当听取王某、李某、刘某以及王某、李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 C.若王某上诉,李某未上诉,在第二审中,甲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D.若刘某上诉,王某和李某没有上诉,甲省高级法院在第二审时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岀上诉。本题中,王某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上诉。A项正确。
《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故B项的错误在于,甲省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听取刘某的意见。
《高法解释》第393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故本案属于应当开庭的案件,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40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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