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提议“收拾"丙,乙同意并与甲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使丙死亡。尸检报告表明,丙身上仅有一处伤口致使其死亡,但无法证明是谁导致该伤口。事后还查明,甲具有杀人故意,乙仅具有伤害故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果要求故意的内容相同才成立共犯,则甲、乙属于同时犯,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B.无论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乙都成立故意伤害罪,但甲、乙对丙的死亡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 C.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将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
- D.倘若坚持共犯是解决危害结果归属的观点,则甲、乙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正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①如果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那么甲是杀人故意,乙是伤害故意,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无法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属于同时犯,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任何一人。A选项说法正确。
②如果认为甲乙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正犯),那么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均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
③如果坚持共犯是解决危害结果归属问题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那么共同犯罪的成立不需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是在不法层面成立共犯即可,责任进行单独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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