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方因贪污罪被K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徐方逃往澳大利亚,K市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K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A.K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和庭审后,发现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退回K市检察院
- B.K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 C.徐方在澳大利亚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只能委托中国的执业律师,而且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 D.徐方的近亲属参加诉讼,有权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并做最后陈述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599条的规定,法院对检察院按照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本题A项中的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该案件范围,所以,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但是,依据《刑诉解释》第604条的规定,法院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所以,A项的错误在于,在庭审中发现徐方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应终止审理,而不是退回K市检察院。
依据《刑诉解释》第600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所以,B项的错误在于,法院无需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徐方的近亲属。
《刑诉解释》第6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486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适用此法条可知,C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6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故D项的错误在于,被告人徐方的近亲属参见诉讼,没有最后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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