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
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 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
- 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
- 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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