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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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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