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刑法分则的诸多手段涉“暴力”的罪名,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在实施这些犯罪(手段行为涉暴力)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故A项成立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过程中,因为拘禁行为本身(如捆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已经超出了“拘禁”行为本身,所以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项成立故意伤害罪。
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器官摘取没有同意的能力。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行为属于重伤害行为,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没有这么重大的处分(同意)能力,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对重大法益没有同意能力。 C项成立故意伤害罪。
截断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害行为,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轻伤害行为,阻却行为的犯罪性。对于财产。可以无限度地承诺,对于人身权利,只能承诺到轻伤以下,自由、名誉可以承诺。D项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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