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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 B.张举之所以釆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用猪来作为证据,很明显只是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而使用的,并非一般案件都如此,A项错误。

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可见,B项错误,D项正确。

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岁以上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唐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由此可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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