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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明知乙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取得资金100万后,还帮助乙将该100万元转至其海外账户。则甲虽不构成洗钱罪,但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B.甲明知乙盗窃他人信用卡,还帮助乙前往银行,从该信用卡中取出大量现金。则甲虽不构成洗钱罪,但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C.国家工作人员乙挪用公款200万元置于家中,甲知情后与乙商量,借用该款项给自己开公司之用。则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D.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100万元,欺骗甲说系走私所得,让甲帮助开设账户存款。则甲仍可构成洗钱罪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乙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构成盗窃罪。原理: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故而,甲既触犯洗钱罪,也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特别法洗钱罪论处。A项错误。

乙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构成盗窃罪。该类型盗窃,以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完成取出钱款,为行为终了。甲在乙盗窃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以共同故意加入,共同实施尚未完成的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由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本犯对妨害司法犯罪,主观责任方面欠缺期待可能性,之后实施的提款行为,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项错误。

乙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已经终了,甲在行为终了之后加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明知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而使用,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项错误。

客观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普通犯罪)所得开设账户存款,实施了洗钱行为;主观上误认为系走私犯罪所得,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具有洗钱罪故意。主客观相一致构成洗钱罪。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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