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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认为法官莫某未经请示分管副院长,自行决定采用独任审判,未向分管院长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直接作出判决,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对莫某行为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莫某不宜釆用法官独任审判方式
  • B.莫某不应作出与分管副院长意见相左的判决
  • C.莫某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应当主动向分管院长汇报
  • D.莫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确履行职责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规定,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64条规定,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以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并要求逐级审批:(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2)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与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4)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5)死刑复核案件,刑事大要案请示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刑事请示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案件。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可以决定或建议将上述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实际工作中,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主动向院长、庭长汇报,听取领导意见或者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的做法是客观存在的,但这属于人民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对于某一案件是否需要报告院长、庭长,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决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作出不同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处理意见,院长、庭长个人不能改变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的意见。因此,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岀判决的行为,属于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莫某没有听取领导意见径行下判,作为指控被告人莫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分析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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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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