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甲在侦办持枪杀人案的过程中,见乙容貌与杀人案犯相似,便拦下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急于赶路的乙面带怒色伸手去摸口袋时,甲以为乙要掏枪,便开枪将其射杀。事实上,乙只是去拿口袋内的证件。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射杀乙时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B.假想防卫可以排除杀人的故意,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C.甲虽触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依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性
- D.甲虽触犯故意杀人罪,但仅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甲存在假想防卫,而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属于法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是法律的认识错误,选项A错误。
既然假想防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那么一般可以排除犯罪故意的成立,但不意味着行为人无罪。具体而言,在行为人有正确认识相关事实的可能性,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场合成立过失犯,在没有可能预练见的场合才能定性为意外事件。甲在排除可疑人员时,应当预见到被其排查人员中有合法公民,伸手去摸口袋的举动可能是为了拿取香烟、手机或者证件等。甲未予谨慎判断便轻率地将对方射杀,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B项正确。
正当业务行为作为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只有在业务本身是正当的且未超出业务范围时,才能排除犯罪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而甲在对可疑人员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行为未予谨慎判断而开枪,构成对业务规范的违反,不能认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C项错误。
定罪量刑应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在对被告人判处故意杀人罪的场合,只能让其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其他罪名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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