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甲、乙成立强奸罪的既遂,同时要适用轮奸加重犯的法定刑,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不对甲、乙二人的轮奸负责
- B.甲、乙二人共同入户抢劫,甲捆绑了被害人丙女的手脚,乙在一旁搜寻财物。随后乙打算强奸丙女,甲发现后没有进行阻止,甲、乙不仅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还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 C.乙为抢劫路人,用脚猛踢路人腰部将其踢昏,在旁边偷窥的丙也走向案发现场,在乙的示意下,用重拳猛击路人腰部。后路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但无法查明,脾脏到底系谁打破。乙丙均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 D.甲作为帮会骨干,为考验帮会新人乙是否是警察,故意将一把没有实弹的手枪交给乙.让乙杀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实弹而未能致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轮奸是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丙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责任。所以,丙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不能成立中止。当然,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
甲的先前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故甲对乙的强奸行为负有阻止义务,甲不阻止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B选项正确。
一方面,乙要对自己踢的那一脚负责,另一方面,丙中途加入后,乙丙属于共同犯罪,乙还需要对丙打的那一拳负责,故,无论路人的脾脏是被乙踢破还是被丙打破,乙都要负责。丙对自己加人之前乙踢的一脚不负责,只对自己打的一拳负责,在无法查清是踢破还是打破的情况下,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推定是丙打破的,故丙对死亡不负责。C选项错误。
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导致丙死亡,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甲唆使乙实施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正犯不成立犯罪,教唆犯当然也不成立犯罪。D选项错误。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
-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 查看答案
关于罪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A.既然绑架罪能包容故意杀人罪,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绑架罪自然能包容故意伤害罪
- B.既然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无需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 C.抢劫犯罪分子获得财物以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 D.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行为。但如果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另起犯意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的,已然需要实行数罪并罚
- 查看答案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同意.报县政府备案
- 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该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 C.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可当选
- D.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并报乡级政府批准
- 查看答案
下列关于国家标志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各级国家机关举行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重大外交和体育赛事,均需奏唱国歌
- B.不得将国歌用于个人丧事活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
- C.各级国家机关均应每日升挂国旗
- D.各级国家机关均应悬挂国徽
- 查看答案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
-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B.行政长冒任免各级法官
- C.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非中国籍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但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 D.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