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批有关工作,( )核发,对举报或控告受理、检查和处理,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C.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C、D、E
解析
《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