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系甲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18年5月,张三私自接受乙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9月,甲公司得知后质问张三。张三表示自愿退出乙公司,并承诺3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2019年8月,甲公司发现张三已担任乙公司副总经理,而且乙公司新产品已采用甲公司研发药品配方。甲公司以乙公司和张三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是(??)。查看材料
- A.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因此民事救济是商业秘密唯一保护方式
- B.我国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C.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 D.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害赔偿额,可以考虑商业秘密商业价值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权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因此民事救济是商业秘密首要保护方式。我国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时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