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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章程约定,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三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李四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400万元出资,王五以其名下的3项专利评估作价5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均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缴。此外,甲公司章程对于出资事宜没有特别约定。

2020年12月31日当天,张三仅实缴50万元出资;李四于当日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交由甲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王五已将其用于出资的3项专利全部登记至甲公司名下。

2021年3月1日,李四、王五起诉张三,要求张三向甲公司补足剩余出资,并就未按时实缴出资的情况向二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5月1日,王五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责令,李四在2021年5月15日完成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2021年6月1日,张三、李四发现王五用于出资的3项专利因为行业技术更新而贬值,目前市场价值不超过100万元,遂要求王五就出资贬值部分进行补足。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3月1日,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向二人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李四何时享有甲公司的股东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3)王五是否应补足出资?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李四无权要求张三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王五有权要求张三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李四、王五起诉张三时,王五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李四并未实缴出资,故仅王五有权要求张三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2)李四自2020年12月31日起享有甲公司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岀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其他股东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王五无需补足岀资。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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