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刘某、顾某、夏某于9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刘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20万的支出刘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甲企业发行下列事项:
(1)5月,顾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
(2)6月,刘某与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价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刘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当属无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经查,丙公司对刘某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一事并不知情。
(3)7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入伙。8月,丁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21年5月所欠的到期货款30万元。因甲企业无力清偿,丁公司要求张某清偿,张某以欠款时其尚未入伙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顾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顾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丙公司对刘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一事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
(3)张某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此,张某仍应对甲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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