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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营业收入偏低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共计3亿元。其中,甲公司的供应商A公司明知甲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予以配合。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

2022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9年至2021年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未对甲公司为虚增营业收入而伪造的重大买卖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20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甲公司股票当日跌停。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5日以每股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2年7月8日,钱某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令乙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钱某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因其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而导致的损失。

2022年7月15日,人民法院仅以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2)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3)钱某的投资决定与甲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钱某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令乙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5)钱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因其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而导致的损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6)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人民法院仅以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乙公司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22年3月10日)之后、揭露日(2022年7月4日)之前买入了甲公司股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钱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4)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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