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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于市区的冰箱生产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4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50

万元,税金及附加400万元,销售费用95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300万元。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5月用一批自产的冰箱对外投资,产品成本为320万元,同类型冰箱的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该企业会计上未作账务处理(本题计算中不考虑相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法上选择均匀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6月份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为150万元。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税法上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3)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0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0万元,

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4)发生广告支出9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60万元。

(5)因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按年利率9%(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支付利息180万元,该企业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在该冰箱生产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金额为800万元。

(6)从境内A公司分回股息20万元,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持股30%的境外B公司分回股息30万元,已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不考虑B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

(7)将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300万元,取得现金对价20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200万元,转让时公允价值为320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50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①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增加收入500万元、增加成本320万元,增加利润=500-320=180万元

②上述增加的利润1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均匀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所得=180

÷5=36万元,其余4年的所得36×4=144万元不计入当年所得中,应纳税调减144万元

③综上,会计利润调增500-320=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14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3%=65(万元)

(2)该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会计上当年计提的折旧金额=150÷5÷12×6=15(万元);

因此该业务应纳税调减=150-15=135(万元)

(3)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000×14%=14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000×2%=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业务(3)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0-10-5=35(万元)

(4)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4800(主营业务收入)+500(其他业务收入)+500(业务1视同销售收入)=58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800×15%=870(万元)

当年发生900万元广告费,超过限额,应作纳税调增。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70=30(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800×5‰=29(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80×60%=48(万元)

允许扣除限额29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9=51(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业务(4)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51+60=141(万元)

(5)本题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借款利息需要受债资比和利率的限制。

双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为2:1。

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800×2×6%=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96=84(万元)

(6)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1-40%)×40%=20(万元)

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限额=30÷(1-40%)×25%=12.5(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可抵免境外的已纳税款12.5万元。

(7)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所得,只就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所得,全部所得减除非股权支付的所得就是股权支付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中已经包含了全部的资产转让所得320

-200,其中只有7.5万元需要纳税,所以其余部分纳税调减。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200)-7.5=112.5(万元)

(8)会计利润=4800(主营业务收入)+500(其他业务收入)+800(营业外收入)-2800

(主营业务成本)-300(其他业务成本)-250(营业外支出)-400(税金及附加)-950(销售费用)

-500(管理费用)-180(财务费用)+300(投资收益)+180(业务1视同销售调增的会计利润)=12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会计利润)-135(业务2纳税调减金额)-35(业务3纳税调减金额)+141

(业务4纳税调增金额)+84(业务5纳税调增金额)-20(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纳税调减金额)-112.5

(业务7纳税调减金额)-30(境外所得)-144(业务1调减税会差异)=948.5(万元)

应纳税额=948.5×25%+30÷(1-40%)×25%-12.5=237.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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