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9日20时10分左右,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境内山东魏桥创业集团下属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造成16人死亡、59人受伤(其中13人重伤),初步估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5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核查情况、查明死伤人数、事故原因,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要加强管理,防止坍塌伤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事故救援和处理作出部署。山东省政府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滨州魏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魏桥创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有4个氧化铝分厂、5个电解铝分厂和1个铝母线分厂。铝母线铸造分厂总投资420万元,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无正规设计单位设计,由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南通瑞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监理,2007年7月6日完工投产,铝母线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铝母线铸造分厂铸造车间主要设备有6台由哈尔滨松江电炉有限公司生产40吨混合炉,由昆明重工生产3台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4台铝母线铸造机。铝液来自约22公里外魏桥铝液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解铝厂,采用非专用汽车运输。
2007年8月19日16时,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所属铝母线铸造分厂生产乙班接班组织生产,当班在岗人员27人,首先由1号40吨混合炉向1号铝母线铸造机供铝液生产铝母线,因铝母线铸造机结晶器漏铝,岗位工人堵住混合炉炉眼后停止铸造工作。19时左右,混合炉开始向2号普通铝锭铸造机供铝液生产普通铝锭,至19时45分左右,混合炉炉眼铝液流量异常增大、出现跑铝,铝液溢出流槽流到地面,部分铝液进入1号普通铝锭铸造机分配器循环冷却水回水坑内,熔融铝液与水发生反应形成大量水蒸气,体积急剧膨胀。在一个相对密闭空间中,能量大量聚集无法释放,约20时10分发生剧烈爆炸。事故造成厂房东区8跨顶盖板全部塌落,中间5跨钢屋架严重扭曲变形且倒塌,南北两侧墙体全部倒塌,东侧办公室门窗全部损毁。1号普通铝锭铸造机头部由西向东向上翻折,原铸造机头部下方地面形成9m×7m×1.9m爆炸冲击坑。1号混合炉与2号混合炉之间溜槽严重移位,两台天车部分损坏,临近厂房局部受损。
经专家对事故现场初步勘察分析,造成这起事故发生原因是:
(1)直接原因
当班生产时,1号混合炉放铝口炉眼砖内套(材质为碳化硅)缺失(是否脱落或破碎,由于现场知情人全部在事故中遇难,现场反复搜寻炉眼砖内套未果,目前难以判断事故前内套真实状态),导致炉眼变大、铝液失控后,大量高温铝液溢出溜槽,流入1号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分配器南侧循环冷却水回水坑,在相对密闭空间内,熔融铝与水发生反应同时产生大量蒸汽,压力急剧升高,能量聚集发生爆炸。
(2)间接原因
①该工程由无设计资质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进行设计。
②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铸造机循环水回水系统设计违反了排水而不存水原则。该厂铸造车间回水管铺设角度过小,静态时管内余水达到管径三分之一,回水坑内水深约0.92米,循环水运行时回水坑内水深约1.28米,常规设计应不大于0.2米。上述情况存在造成铝液流出后与大量冷却水接触发生爆炸。
③工厂现场建设施工违反设计。一是将1号铸造机北侧和2号铸造机南侧回水坑表面用30cm混凝土浇铸封死,导致大量铝液与水接触后产生水蒸气无法释放,能量大量聚集,压力急剧升高爆炸;二是厂房东区原设计为三条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生产线,现场实际安装了两条16吨普通铝锭铸造机生产线和两条铝母线铸造机生产线,造成现场通道变窄,事故发生时影响现场人员撤离,是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扩大原因之一。
④现场应急处置不当。该厂应急预案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炉眼砖发生漏铝,在短时间处理不好,应及时撤离现场。”而当班人员发现漏铝后,二十分钟左右未处理好,当班人员不但未撤离,反而更多人员涌入,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重要原因。
⑤工厂制定部分工艺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履行审核和批准程序,也无发布和实施日期,且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如放铝口操作未对控流、放流和巡视检查作出规定。
⑥工厂制定应急预案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容缺失,可操作性差,无应急报告程序、联络方式、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监总局要求进一步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突出重点;开展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冶金、有色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加大力度,强化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应定为什么类型事故?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该事故属于什么类型伤亡事故?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按经济损失大小,可将安全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其中,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事故属于特大损失事故。本案例中,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初步估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5万元,远远超过100万元,属于特大损失事故。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超过死亡3人以上(含3人),属于重大死亡事故,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造成16人死亡,远大于3人,因此该事故属于重大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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