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监督检查( )事项。
- A.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 B.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 C.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 D.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期 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