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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坤诉天伦集团劳动合同纠纷案,甲市A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开庭通知,但天伦集团未回复。开庭当天,天伦集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天伦集团向高坤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高坤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天伦集团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 A.天伦集团可以违法缺席判决为由向甲市A区法院申请再审
  • B.天伦集团可以送达方式违法为由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 C.如果天伦集团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则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 D.若法院认为天伦集团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裁定再审,则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本案中法院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开庭通知,但天伦集团未回复,故不能确定天伦集团是否收到了开庭通知,也自然不得由此对其缺席判决,而违法缺席判决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故天伦集团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故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送达方式违法不属于独立的法定再审事由,在送达违法导致违法缺席判决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以违法缺席判决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故只能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即甲市中院审理。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的原审法院为基层法院,现应当由中级法院再审,属于上级法院提审的情况,故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故法院即使裁定再审,也可以不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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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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