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雇某乙帮其更换家里的纱窗,某乙在将新纱窗从车里搬到某甲家的过程中,不慎将楼道里的小溪(8岁)碰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溪的父母准备通过诉讼来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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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应由小溪作为原告,某甲和某乙作为共同被告
- C.为了证明碰撞事实的存在,当时目睹案件全过程的老刘(系小溪的姥爷)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言,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D.应由小溪作为原告,某甲作为被告,小溪须证明某甲主观上有过错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小溪虽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成为案件当事人的资格,故小溪可以单独成为原告,无需将其监护人作为共同原告。此外,《民诉法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故某甲应当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但是否存在过错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事实,本案并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主张该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告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
如前所述,小溪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某甲为本案适格被告。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0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老刘系小溪的姥爷,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言不得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C选项正确。
如前所述,小溪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某甲为本案适格被告。但由于实际作出侵权行为的人为某乙,故小溪须证明某乙主观上有过错。因此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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