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法院审理中国春花公司与甲国FAIR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甲国FAIRY公司胜诉的判决。关于该甲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甲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 B.甲国FAIRY公司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甲国法院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及其中文译本,相关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 C.若该甲国法院的判决为缺席判决,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甲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 D.若甲国与我国缔结有关于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协议,我国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该甲国法院判决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重要考点。
《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选项A正确;
《民诉法解释》第543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选项BC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对外国法院判决,并非均应予以承认与执行,若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利益,即使存在国际司法协助协定,仍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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