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俊和冯燕均为中国人,2001年在中国北京结婚,2004年离开北京去美国工作,2012年取得在美国的定居资格。2014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回国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双方因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发生纠纷诉至美国某法院,但美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3月,康俊向北京某法院提起协议离婚之诉,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达成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原被告的住所地都已不在北京
- B.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北京是婚姻缔结地
- C.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 D.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美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为重要考点。
《民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是婚姻缔结地,因此中国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协议离婚之诉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B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达成法律选择条款,但离婚时共同居所地为美国,因此应适用美国法解决该案纠纷,选项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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