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纳入了不方便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即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原本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法院的便利等情形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原则适用的条件之一是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 B.只要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并且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C.只要被告提出并能证明案件由外国某法院管辖更方便,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D.该原则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基础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由此可见,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同时符合第532条规定的所有情形,并且即使同时符合第532条规定的所有情形,法院仍然是可以放弃管辖,而非应当放弃管辖。故选项AD正确、B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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