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韩国男子朴秀贤与中国女子黄玲在中国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2014年3月,朴秀贤因车祸不幸身亡。6月,因朴秀贤遗产继承的问题,黄玲与朴秀贤的父母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原被告讼争的财产并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发现朴秀贤曾于2013年10月在韩国立有一份书面遗嘱,法院遂识别本案包含夫妻财产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对于本案的夫妻财产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B.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夫妻财产关系问题
- C.若朴秀贤遗嘱的方式符合韩国法律规定,该遗嘱成立
- D.法院应适用韩国法来认定朴秀贤遗嘱的效力,因为遗嘱行为地在韩国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为重要考点。
《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A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朴秀贤已经身亡,夫妻双方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但夫妻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在中国,因此选项B正确;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选项C正确;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法院可适用中国法或韩国法来认定遗嘱的效力,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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