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河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2019 年 1 月 1 日双方签订一项大型设备的建造工程合同,具体与合同内容及工程进度有关资料如下:
(1)该工程的造价为 4 800 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黄河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兴邦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黄河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预计 2020 年 6 月30 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 3 000 万元。
(2)2019 年 6 月 30 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900 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1 600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1 400 万元。
(3)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2 100 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 200 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 1 500 万元。
(4)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3 200 万元,兴邦公司与黄河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 2 000 万元,并支付工程剩余价款 1 900 万元。
(5)假定上述合同结算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兴邦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6)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黄河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等因素影响。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9 年 12 月 31 日,黄河公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 )万元。
- A.1440
- B.1600
- C.1744
- D.1920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工程的履约进度=2 100/3 000×100%=70%,黄河公司应确认收入金
额=4 800×70%-1 440=1 92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 (2 100-900)1 200
贷:原材料等 1 20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 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9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200
借:应收账款 1 308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200×9%)108
借:银行存款 1 635(1 500×1.09)
贷:应收账款 1 635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下列(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A.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 B.一般税务咨询业务
- C.专业税务顾问业务
- D.税收策划业务
- E.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 查看答案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
- A.诉权
- B.胜诉权
- C.受领权
- D.处分权
- E.保全权
- 查看答案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关于本案二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 A.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B.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撤销原判,宣告A公司、李某无罪
- C.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 D.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 查看答案
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7 年 3 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少缴增值税 230 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 10 万元。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委托其律师高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
-
- A.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B.向张某调查并核实有关证据
- C.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会见在押的张某
- D.提出上诉的权利
- E.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查看答案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上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 A.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
- B.如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
- C.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得提出上诉
- D.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算
- E.如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
-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