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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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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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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精准处置重点领域风险
  • D.积极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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