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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 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 300 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 400 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 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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