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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支付运杂费4500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由于商场采购量大,该企业给予其1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销售本企业200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20000元;

  (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7550元;

  (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

  已知:手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3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该企业就业务(1)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支付销货运杂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多少?

2.有关业务(2)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多少?

3.有关业务(3)该企业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为多少?

4.该企业2019年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

2019年3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3000元,在2019年4月可以继续抵扣;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手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2019年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9%+20400+90000÷(1+3%)×3%+3000=26877.69(元)。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3%)×2%=2330.10(元)。

3.

纳税人为销售非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即在本题中,当期收取的手机包装物押金20000元不需要并入销售额征税。因逾期未收回而不再退还的非酒类产品包装一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因此,业务(3)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7550÷(1+13%)×13%=2019.03(元)。

4.

2019年3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3000元,在2019年4月可以继续抵扣;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手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2019年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9%+20400+90000÷(1+3%)×3%+3000=2687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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