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19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6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的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招待费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为多少元?
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是什么?
3.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该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多少元?
5.该企业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广宣费扣除限额=2000*15%=300
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
故应纳税调增350-300=50万元。
5.会计利润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16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50万元;罚款调增1万元,公益性捐赠调增1万元(25-24);
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免税,调减2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16+50+1+1-22=246(万元)
应纳税额=246×25%=61.5(万元)。